違章建築的形式和性質;
1.建在農業用地上的建築物。
顧名思義,所謂“農用地”就是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之前,擅自在農用地上建房是相關法律明確禁止的,屬於違法建設。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森林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礦產開采和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草原;確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建在農業用地上的建築物
農村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非村民或非村辦企業需要使用農村土地的,應當先辦理國家征地手續,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國有土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在該土地上進行建設,否則該建築屬於違法建築。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村民或者村辦企業在農村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未取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屬於違法建築。
擴展數據:
建設違法建築的行政和法律後果
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農村土地上未經土地規劃許可建房的;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有權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實施下列行政處罰: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3.可處以罰款;
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