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
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如下:
1,審查行政起訴狀,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起訴狀應當載明行政機關名稱、地址等信息。起訴狀應當寫明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內容和範圍。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載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方式、過程和後果,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相關;
2.審查起訴證據,除審查原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材料和與起訴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外,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審查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起訴期限。
3.接受審計:
(1)經審查,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
(二)經審查難以當場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申訴,予以登記,並出具收到申訴之日的書面憑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7日內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先行立案,移送行政法院審理;
(4)經審核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行政案件的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管轄的;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是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提起的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壹旦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就成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的事實存在,並且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九條
起訴條件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