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援助是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十五計劃綱要》把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十五”計劃的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