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買受人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業管理協議。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三)商品房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五)交貨條件和日期;(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房(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 * *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為獨立產權,分攤* * *建築面積為* *產權,買受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按照套(單元)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價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 * *現有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