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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決定中的術語解釋

立案決定書條款解釋: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作出並使用的決定法律文書。

擴展知識:

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的完成,表明公安機關對某壹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相關的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相關背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本轄區內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相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就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立案,不管行為人是否清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由受理單位制作《信訪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上直接指令立案的,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

內容結構:

本文件為多聯文件,壹式兩份,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原創

原件是決定立案的依據和證據,由頭、文、尾組成。

(1)標題。包括制作者姓名、文件名稱和文件編號。

(2)正文。主要寫兩個內容,壹個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是公民檢舉、控告、舉報、投案或者交出犯罪嫌疑人的依據。另壹個是案件名稱。如果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被指控的罪名,如“李涉嫌搶劫罪”;如果有明確的被害人,填寫被害人及被害人性質,如“李被害案”;案件名稱也可以根據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

(3)尾巴。應當明確填寫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文書簽署時間相同),並加蓋制發該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供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審批人、審批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報時間、填報人等。如果嫌疑人不明確,可以用橫線劃掉嫌疑人基本信息壹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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