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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

(壹)金融產權的制度性缺陷阻礙了中國金融業的正常發展

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現有的國有商業銀行是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建立和成長起來的。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壹直肩負著支持國有企業發展和脫困的重任。由於不當的行政幹預和政策性貸款,國有商業銀行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了專門的抽樣調查和統計。統計結果表明,在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過程中,約30%是計劃和行政幹預造成的,約30%是政策要求支持國有企業造成的,約10%是國家安排的結構調整,包括司法和執法在內的不利於債權人保護的地方幹預約占10%,而真正由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管理造成的不良貸款僅占全部的20%

中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是以公有制為絕對主體的制度安排。從其表面形式來看,銀行經營者應代表國家管理和經營銀行,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實是,由於產權人權利的缺失,形成了“重權輕責”的怪現象。這嚴重削弱了中資銀行的自主經營權和抗風險能力。

目前,我國各大商業銀行已經成功地進行了股份制改革,明晰了產權制度,提高了商業銀行的工作效率,保證了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二)法律環境的不完善加大了中國金融業的信用風險。

中國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與金融生態相關的法律法規。基本上可以與金融業的發展相協調,為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提供壹個基本的法律框架。

而我國破產法是1986頒布實施的。當時主要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政策性破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相關規定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由於其缺乏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後果是大量逃廢債務事件發生,增加了銀行的信用風險。此外,《刑法》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對違法違紀行為難以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三)社會信用的缺失加劇了中國金融業的不穩定性

市場經濟應該是信用體系高度發達的經濟。但是,由於我國仍處於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法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水平還很低。正是因為社會信用的缺失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據統計,我國每年因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6543.8+080億元,因三角債和現金交易規避信用風險增加交易成本約2000億元。

信用環境直接影響金融創新的效率和金融穩定。目前,我國社會征信體系和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建設仍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尚未得到有效收集和評估,金融機構做出相關決策的難度很大,使得“騙貸”事件頻發。同時,失信懲戒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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