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回出資
1.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讓其出資;
(二)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利用關聯交易轉出出資;
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行為(如將出資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再轉出)。
2.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1)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向公司返還其出資的本息,協助其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以貪汙、賄賂、侵占、挪用所得貨幣出資取得股權的,在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拍賣或者變賣其股權,但不得直接從公司抽回出資財產。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自然人或法人。
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註明。
3.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禁止設立壹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4.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法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股東行使相應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5.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6.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得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5年的。
3.董事對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破產清算公司自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3年。
4.因違法被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公司未超過3年,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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