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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母親的於歡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這是不是刑法太重了?

昨天上午,“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此前,聊城中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引發社會強烈關註。二審認定於歡屬於防衛過當,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對於於歡的出獄,社會上經常以“祝賀他出獄”來表達觀點。現在我們來深入分析壹下這個案例,解決幾個主要矛盾。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壹審判無期是不是太重了?這件事給桓家和社會的警示是什麽?

首先,於歡刺死羞辱母親是正當防衛嗎?北京史靜律師事務所馮月平律師認為,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實是正當防衛事由的前提,在不法侵害的過程中應當給予適當的反擊。另外,抗辯的對象應該是不法侵害人。於歡刺殺辱母者時不屬於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對方,也沒有威脅到於歡母子的生命安全。雖然對方行為惡劣,令人發指,但也不足以讓於歡殺了他。

防衛過當應當滿足:客觀上實施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主觀上是防衛人對過度結果的放任或過失和過於自信的態度。對於犯罪形態,刑法理論眾說紛紜。

侮辱母親者采用極端手段侮辱歡的母親,限制其人身自由,並使其遭受虐待,扇耳光,用鞋捂住嘴等等。對於任何壹個孩子來說,沒有人能容忍母親的這種羞辱。於歡的憤怒可以理解。但是,盡管當時對辱母者的非法侵害的緊迫性有所降低,但也不排除繼續下去的可能。於歡的刺死構成正當防衛,但在緊急程度低的情況下,於歡將侮辱母親的人刺死,明顯超過了防衛必要限度,因而構成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至於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公眾是無法接受的。二審以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也是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而且從故意傷害罪的定義來看,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重要構成要件。故意傷害罪是直接希望對被害人健康造成損害,並有希望被害人受到傷害的主觀故意。匆忙殺死羞辱她的母親,不可能是主觀故意,即使造成對方死亡。

余歡出獄,大家都很開心。都說不管是輿論修正還是壹審誤判,於歡案對我國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認定仍然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推動力量。但統壹事件的本質是,於歡和母親欠下的巨額高利貸才是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即使這件事過去了,但償還債務仍然是法律義務。還要註意討債的方式方法。法律不允許討債人通過暴力威脅和攻擊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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