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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大多數商人的受賄行為

法律解析:商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否構成行賄罪,應當處以什麽樣的處罰,按照行賄的數額。人數具體確定。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屬於受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三百九十條犯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通過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二)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通過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通過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受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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