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最高法院關於超標扣押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超標扣押的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所以,如果妳凍結的卡裏還有10%的存款,法院原則上不能凍結妳的其他銀行卡。

再次,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不收回的,裁定該金融機構以其自有財產在被劃轉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 上一篇:學前教育專業有哪些課程?自考中的獨立本科是什麽?
  • 下一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什麽是羞恥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