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應當是民事主體為了產生民事法律後果而實施的行為。
(2)應當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的行為。
(3)應該是法律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在我國,民事立法可以采用的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所謂明示形式,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直接、明確的方式向外界表達自己內心的意思,包括用言語表達自己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用文字表達內心感受的其他形式,如視聽資料和特定主管機關必須履行的特殊書面形式,如公證、審批、登記等。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行為人通過文字表達內心意思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當事人之間的面對面交談、電話聯系等。口頭形式是社會生活中民事法律行為中被公眾廣泛使用的壹種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行為人用書面符號表示自己內心意思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好處在於,它通過書面符號客觀記錄了行為人在壹定載體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成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有利於防止民事活動中的異議,有利於民事糾紛的處理。
(3)其他形式。視聽資料是行為人通過錄音錄像和電子計算機中存儲的材料所反映的聲音、圖像,表達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形式。公證是由公證機關對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證明的壹種方式。審批是指依法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批的民事法律行為。登記的形式是指必須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