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價值與地理位置密切相關,郊區或景區的宅基地價值更高;
2.偏遠地區的宅基地價值可能會因為人口減少,缺乏發展潛力而偏低;
3、國家政策規定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4、宅基地應當節約集約利用,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5.鼓勵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房屋,發展鄉村旅遊項目。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1.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將其權利轉讓給他人,轉讓後受讓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確保轉讓的合法性;
3.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通常涉及土地登記,需要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便於國家對土地使用的監管;
4.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可能受到地方政策的影響,不同地區的政策差異可能導致轉讓條件和程序的差異;
5.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在農村尤為復雜,因為涉及到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需要嚴格按照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的價值與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密切相關。比如郊區或景區的農村宅基地價值較高,偏遠地區由於人口下降,發展潛力不足,價值較低;同時,國家政策對宅基地數量和面積有明確限制,要求節約集約利用,不侵占耕地,鼓勵通過鄉村旅遊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4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