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壹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壹)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制或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因在公司的職務或者與公司的業務往來,能夠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或者主要資產交易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和工作能夠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和工作能夠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
(八)在證券發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管理中,因法定職責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經營、財務或者對發行人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為內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