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經仲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費由雙方協商解決。值得註意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因生活困難無力支付仲裁費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減交或者緩交。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對決定不服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