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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生兒戶籍姓名的規定

法律解析:新生兒姓名為1,姓名不能用特殊符號和外文字母登記。2.地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字符、字母、數字和符號:簡體繁體字;已被淘汰的變體,但姓氏中的除外;自造的詞;外語;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符號;其他超出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範圍的詞語。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翻譯漢字外,地名應當用2個以上、6個以下漢字書寫。3.避免使用生僻字。據統計,國家標準GB2312-80《信息交換用漢字基本集》收錄的以6763個漢字命名的生僻字有6000多萬個。這給社會管理和溝通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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