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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期限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的答辯期有多長?

被告有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答辯狀是承認或否認原告訴狀中所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和理由。如果未能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也可以在出席開庭時進行當庭答辯。如果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副本。原始證據將在正式聽證會上被帶到法庭進行交叉質證。

簡易程序的答辯期有多長?

在簡易程序的民事審判中,舉證期限和舉證時限壹般由民事訴訟法規定,即15日舉證,不少於30日。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延長舉證期限和舉證期限,但舉證期限和簡易程序舉證期限壹般不超過15日。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辯護期限不得少於15日。如果雙方當事人當時達成協議,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

抗辯期和舉證期有什麽區別?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反駁,提出自己的觀點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壹般來說,抗辯期在舉證期之前結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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