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於6月5438+03日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稱,除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大城市運行、應急管理、緊急醫療救治外,嚴禁機動車上路行駛。交通管制通告對策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動態調整。
通報提到,各個人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多元化防疫管理方式系統劃分和分類的規定,認真落實相關控制措施。此外,除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大城市運行、應急管理、緊急醫療救治等情況外,嚴禁機動車上路行駛。交通管制通告對策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動態調整。
通告確立了多種禁止的個人行為,具體如下: (壹)封閉管理期間,封閉控制區內的工作人員私自離開住所的;居家健康監測期間,封閉控制區和監管區工作人員私自離開居民區/自然村(企業、場所),或者開展聚集主題活動的;防止區域內的員工私自進入封閉控制區、監管區,或在防範區內的場所未有效操縱員工總數。
違反隔離監管要求,故意破壞門磁開關、封口,私自進出;拒絕接受當地防疫部門和指定醫療機構的病毒檢測和抗原檢測的;新冠肺炎陽性病毒感染者拒絕按照規定接受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和其他工作人員拒絕按照規定在特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或者健康監測。
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人員,符合康復或者解除醫學觀察規範,拒絕康復或者解除醫學觀察的;前往醫院、倉庫、隔離點等救護車隔離場所,或者居民小區、企業等場所,辱罵、暴力侵害醫務人員、社區工作人員、青年誌願者等防疫人員,或者尋釁滋事,擾亂單位秩序的;虛構和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套用偽造和變造的病毒檢測確認、道路通行卡等證明材料;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當地防疫措施要求的個人行為。
通知還稱,違反本通知要求的,公安部門將依法從嚴處理;構成個人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按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追究單位受賄罪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