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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被綁架案16。孩子們和父母壹起回家。收買他們的養父母不是犯罪嗎?

當然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伊美被綁架的案件。16年,孩子隨父母回家。說到伊美,我們都知道她是壹個令人發指的人販子。她平時靠媒人生活,到處偷偷賣孩子。正是因為梅大媽的存在,才導致了9個孩子被拐賣,導致了更多的人為了賺錢不顧生命,不顧自己的違法。

在這九個孩子中,有壹個是鄧的兒子,名叫鄧豐。2004年8月23日,鄧峰在出租屋內被鄧紫和樓上的男子帶走,被盜至今已與父母分離16年。

7月17日下午,廣州增城市公安局通報:7月15日,伊美案被拐兒童中的兩名分別在東關和河源被成功找回。同壹天,兩名被綁架的兒童認出了他們的親生父母。

16年後,鄧子和家人終於團聚了。為了歡迎孩子們回家,鄧還蓋了壹棟新房子歡迎他們回家。在路上,他還為孩子們買了新衣服、新鞋子、新帽子,讓他們忘記過去的不開心,重新開始。

第二,買賣沒有壞處。養父母罪孽深重。人販子令人深惡痛絕,但人販子的來歷是什麽?養父母?孩子做的。如果這些?養父母?不買孩子,人販子還會有市場嗎?如果沒有市場,他們會綁架嗎?

《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違法的,是違反法律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賣被拐兒童的人販子,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是壹個銷售鏈條。如果購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不存在,那麽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和販賣兒童的人販子也將無利可圖。

都說早起不賺錢。正是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滋生了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也滋生了販賣被拐兒童的人販子。買被拐賣兒童的養父母是拐賣被拐賣兒童的共犯。他們是犯罪團夥之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有罪。他們間接破壞了另壹個幸福的家庭,他們助長了人販子的存在。是這個原因嗎?養父母?孩子,人販子不顧壹切綁架孩子,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難?根據刑法被定罪的養父母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確實觸犯了刑法,但是在這個法律下規定,不阻止被拐賣的婦女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養父母對買回來的被拐賣兒童愛護有加,不妨礙公安幹警查案,甚至是自願同意交給警方的。這樣的養父母是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但現實中這些養父母基本都是免於刑法的。

這個規定表面上保證了養父母的積極配合,實際上也讓他們鉆了法律的空子。我買了壹個孩子,對他很好。警察發現後,我好好解釋,好好配合,避免觸犯刑法,承擔壹點民事責任。

是不是應該嚴懲這些養父母,讓他們再也不能?鉆空子?他們應該和人販子壹起受到懲罰。買下被拐兒童的養父母給孩子的原籍家庭帶來了毀滅性的打擊,也給人販子帶來了希望。我們不能忽視他們的影響,必須嚴懲這些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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