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名稱:福州市民政局涉外離婚登記
事件代碼:FZ01MZ-QR-0002
項目類別:行政確認
辦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暫行條例》。
處理程序:
1.填表:當事人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服務窗口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登記審核處理表》;
2.受理:當事人持上述表格及相關文件資料到受理窗口辦理;
3.審核:受理人員對受理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辦理,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退回,需要補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認證:審核完成後,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到收費窗口繳費,到認證窗口開具證明,領取離婚證。
處理條件:
1.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
2.婚姻當事人壹方為福州市居民,另壹方為外國人的;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在婚姻登記窗口提出申請;
5.雙方自願離婚,經協商壹致,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協議。
需提交的材料:
1.外國人提供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
3.雙方結婚證兩份;
4.本人福州市居民身份證;
6.福州市居民戶口簿;
近期免冠半身7寸和2寸單人照兩張。
收費標準及依據:8元/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523號(2001)。
處理時間:1個工作日
代理機構(部門):福州涉外婚姻登記中心。
地址:福州市鼓樓區洋橋西路28號(福州市兒童福利院內)
處理時間:
從星期壹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 30-6: 00(夏季3: 00-6: 00)
備註:福州市居民與市轄區外六縣二市戶口的外地人的離婚登記,在省民政廳辦理,地址:福州市鼓東路44號。
因此,離婚登記應按上述規定到福州涉外婚姻登記中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