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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火災的量刑條件

草原火災刑事立案標準是對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重傷,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十人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物資被燒毀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的標準。這些標準是法律規定的,旨在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實踐中,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會根據這些標準判斷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然後開展相應的偵查工作。了解草原火災的刑事立案標準,有助於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草原火災刑事立案標準:

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草原防火治安處罰如下:

1.根據《消防法》規定,因過失引發火災的,對當事人予以行政拘留、罰款;

2.詳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因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損失較大,構成失火罪的,根據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壹般來說,關於森林火災犯罪的嚴重程度,法律上沒有統壹的標準。但在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標準中有這樣的規定。

因個人過失引起的森林火災面積達到林地二公頃以上,或者在火災中有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即立案。因某人過失用火造成森林火災面積達到林地十公頃以上,或者火災造成五人以上重傷的,以死亡案件視為重大案件。因某人過失造成森林火災的面積達到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造成兩人以上死亡的,視為特別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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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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