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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違法侵權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有壹天,姚和姜因為瑣事發生了爭吵。姚拿起壹根細木棒,打在姜的頭上。姜立馬蹲下來說自己頭暈麻木。他被別人扶回家。經本市人民醫院診斷,原來姜得了腦癌,且病情晚期。後來,姜在家中病逝。姜的妻子邱認為丈夫的死亡是由姚襲擊姜的頭部造成的,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姚賠償。那麽,姚對姜的死有責任嗎?

依法分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存在違法侵權行為,受害人主觀上有過錯,造成損害後果,違法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判斷不法侵害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重點。我們認為應該用相當因果關系的標準來判斷——即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違法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才存在因果關系。首先,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有危害結果,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必要條件,即條件關系;其次,這種行為具有大大增加損害後果可能性的性質,即比例原則。因果關系應當由受害人證明,除非法律規定由行為人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系存在。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姚某用壹根細木棒擊打姜某頭部,使姜某頭暈、麻木,但姜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腦癌晚期。就算姚沒有用壹根細木棒打姜,姜的死也是必然的,不能拖。因此,姚某的行為不是姜某死亡的必要條件,與姜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姚對姜的死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技巧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的、引起的關系。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證明非常復雜,所以對於人身損害案件,由當事人自己或者法院依職權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對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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