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考試。
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院校醫學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在機構試用期滿壹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從事過醫療、預防、保險工作。
在衛生機構工作滿兩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
五歲。
第十條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位和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位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
接下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完成壹年試用期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學習傳統醫學三年或經過多年實踐醫學專業知識,在縣級以
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具備條件的,予以推送。
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銀行確定。
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通過醫師資格考試的,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執業醫師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
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和執業方式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
類別和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