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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認購的股東如何退出新公司?

法律分析:非出資股東退出有兩種方式:壹是自行退出。二是退市,即根據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股東會決議,使股東退市,這也是常見的股東失權制度。股東失權是指公司可以督促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壹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不繳納的,將喪失股東權利。此外,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新股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非出資股東的退出機制可以通過以上兩種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優先認購新股、剩余財產分配請求等股東利益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公司債權人在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前,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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