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
二、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發生的,應予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什麽區別?
1,概念不同。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民事案件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明確和界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的案件;
2.涉及的案件內容不壹樣。刑事案件涉及犯罪行為。民事案件涉及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產權糾紛、侵權糾紛等;
3.國家是否積極幹預就不壹樣了。壹般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刑事案件。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被告人,法院代表法律制裁。民事案件壹般遵循不訴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國家司法機關壹般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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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