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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操作上的缺點

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弊端

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人民參與司法的壹項重要制度,是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壹個重要方面。然而,由於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和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弊端。

“比如,人民陪審員的人數是根據現任法官人數確定的,人數有限,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司法實踐中,無法保證隨機抽取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部分陪審員變相成為‘編外法官’;陪審員的文化程度底線是大專學歷,將農村普通群眾和城市基層群眾排除在遴選範圍之外,不能體現人民群眾的廣泛參與;還有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問題,等等。全國兩會上,很多代表、委員提出要進壹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張立勇說,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深化和發展。任何新制度都不可能是現成的。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嘗試、總結、豐富,然後在更成熟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形成相對完整的體系。“我們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工作,為今後完善相關立法提供實踐參考。”

農民是陪審團成員?

有法官提出,人民陪審員來自普通百姓,文化程度低,不懂法律規定。如果他們隨意發表意見,特別是與法院的意見不壹致,甚至相互沖突、矛盾,難道不是影響法院的工作嗎?

對此,張立勇說:“正是這壹點證明了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必要性。大家要認識到,人們對辦案和法院工作的看法和意見是客觀存在的,不管我們聽不聽,都是客觀存在的。我們不能犯偷鐘的錯誤。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要讓法官近距離了解群眾意見,這樣我們才能合理吸納群眾意見,做出客觀、公正、合理的判決。”

“另外,人民陪審員是由各行各業、各團體的若幹代表組成的,人民陪審員的意見不壹定壹致,我們可以充分掌握各種意見。如果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是壹致的,但與法庭的意見不壹致,有矛盾和沖突,就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我們的意見有問題嗎?”

“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充分發揮,我們規定,陪審團意見與合議庭意見不壹致的,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委員會討論後還是不壹致,那就要求我們在裁判判決後說理答疑的時候更有針對性的討論。如果類似的10案例不壹致,壹定要反思自己。是不是我們的司法理念,在把握案件和適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貼近社情民意上出現了問題?如果對於同類型的大部分案件,人民陪審團的意見總是與法院的意見不壹致,就要研究現行法律規定中是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是因為我們實施的司法政策宣傳不到位,人民群眾沒有充分了解和理解嗎?我們將向相關立法機構提出建議。”

張立勇說,這些陪審團成員不需要有很高的司法水平,因為最初的法律源於道德,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應該符合人民的常識。“當然,在開庭前,我們還是會把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資料交給他們,讓他們提前‘預習功課’。”

張立勇還強調,但這絕不會影響案件的判決。“畢竟法院的審判組織還是合議庭,審判是基於事實而不是道德。當人民陪審員的意見不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時,合議庭可以采納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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