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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監督什麽?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國家檢察機關,主要職責是對刑事犯罪、侵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以及不正當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整改意見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將采納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刑事訴訟監督: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法院和其他機關辦理案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對偵查活動、起訴決定和審判程序的監督。

2.刑事執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看守所等機關在刑事執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身心健康狀況、人權保障等進行監督。

3.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監督。

4.民事訴訟監督: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過程進行監督,包括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範圍非常廣泛,主要職責是保證國家法律的實施,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能,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整改意見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將采納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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