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相關規定並不意味著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要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具體責任的劃分仍應依據相關法律的責任劃分原則。根據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事實,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可見,應當根據被侵權人過錯的大小來界定責任減輕的程度。如前所述,對於貴重物品,首先屬於貴重物品,要承擔更多的註意義務,采取更細致嚴格的保護措施。其次,因為沒有申報,所以提高其保護級別,增加其保護措施的責任主體應該是侵權人,也就是貴重物品的載體,消費市場不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因此,原告應對權利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就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而言,無論是貴重物品還是普通物品,都應當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在不知道消費者攜帶貴重物品的情況下,其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限度的,可獲得的利益是適當的,不能過分或過度。因為如果對其要求過高,可能會導致正常事業的延續,服務業可能會受到大生產的影響,從而引發壹系列社會問題和就業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債權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九條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