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控制內容
1.
壹是控制下交付的準備,即違禁品的發現,可能是基於臥底或線人的信息,也可能是相關執法機關(如海關、邊檢)在日常檢查中當場發現。從實際情況來看,前者居多,但日常檢查中發現違禁品的情況並不常見。
2.
二是控制下交付的啟動,即執法機關在發現違禁品時要迅速判斷案件是否具備控制下交付的基本條件,衡量相關風險,然後決定控制下交付的實施方式,包括采取無害控制下交付還是有害控制下交付,只在壹個國家實施。...
3.
三是實施控制下交付,即執法部門首先要“若無其事”地放行違禁品,然後開始利用各種監控手段密切關註違禁品的流向。監控的主要對象是違禁品,需要擴展到所有可能接觸違禁品的人群。
第二,犯罪的社會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危及人民民主專政即社會主義制度政治基礎的政權。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如破壞生產經營罪;
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如謀殺、傷害、強奸等。
4.破壞社會主義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比如妨礙公務罪,制售毒品罪等。
第三,壹種行為被認為是犯罪,因為它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只有把握行為的危害性,才能從本質上把握有些行為可以認定為犯罪,有些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根據基本特征,下列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
(1)消除社會危害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二)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危害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黨紀、政紀、軍紀的錯誤行為;
(3)壹種行為“情節明顯輕微,沒有危害性的,不認為是犯罪”。刑法中“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是對犯罪概念的補充,從而使犯罪概念更加透徹和科學。這壹規定說明,行為的外在特征看似具有危害性,但由於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其危害性未達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51條
為了查清案情,必要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有關人員可以隱瞞身份進行調查。但是,不得引誘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於支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實行控制下交付。
第152條
根據本節規定通過調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證據的使用可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