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是世界上第壹個將主動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比利時緊隨其後。2002年9月23日,荷蘭取消了對有條件安樂死執行者的刑罰。目前,比利時和荷蘭正準備對嬰兒和癡呆癥患者的安樂死進行立法。
瑞士允許被動安樂死,並成立了壹個專門幫助他人死亡的協會。英國上議院正在審議壹項允許自願安樂死的法案。在日本,1995最高法院批準了有條件安樂死。哥倫比亞在1997立法確認安樂死是臨終病人的權利。
法國青年文森特·安貝爾(Vincent Ambel)的母親幫助兒子接受安樂死,這促使法國議會在2005年通過壹項法令,給予沒有希望治愈或處於臨終階段的病人選擇死亡的權利。
澳大利亞北部曾短暫承認安樂死合法。相關法律法規於1996年7月生效,但於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廢止。
在世界範圍內,許多人都在呼籲安樂死合法化,但許多人堅決反對安樂死。在反對安樂死的人看來,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死亡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查明事實的具體情況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