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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的創新措施

法律分析:到2021年8月4日,全國人大還沒有頒布垃圾分類的法律。但廣州、海口、浙江、上海、昆明、深圳、廈門等地政府都出臺了相關地方性法規,違反相關規定者將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區、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本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並向社會公布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未編制低值可回收物資目錄或者可回收物資目錄,制定促進低值可回收物資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和使用指南的。(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將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方式和相關責任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建設和運營可回收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未建立可回收物資回收信息平臺,或者未向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可回收物資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的。(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封場後的綜合治理方案並限期治理的。(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采取措施落實凈菜和清潔農副產品進城上市,未限制商場、超市等零售場所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定期調查生活垃圾的成分、性質和產生量,未定期評估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或者未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或者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九)未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汙染物的排放進行監測的。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和循環經濟產業園處置設施附近產生的垃圾不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未按規定公布監測信息的。(十)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或者未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十壹)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信用檔案,或者未將服務單位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信息納入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系統的。(十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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