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
2.選定經營場所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當事人可持房屋租賃相關證明、身份證、健康證到工商所辦理營業執照。建議申請個體工商戶,簡單快捷,然後就是刻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領取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從事餐飲、化妝品、兒童保健、醫療保健等職業的人員需要辦理健康證明和衛生許可證。辦理場所為當地防疫站或具有衛生檢驗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
4、辦理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局申請辦理地方稅務登記證號。攜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以及經營者身份證;
5、消防說明,根據劃定,店鋪開業前需要向消防部門申請審批,裝修時需要向所在轄區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