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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交通標誌標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區擅自設置的交通限速標誌是違法的,不能作為交通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理的依據。小區業主委員會經居民同意設置的交通標誌,屬於小區內部協議,僅對簽約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他人不具有約束力,不能作為交通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理的依據。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信號是指為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控制和誘導交通流,向車輛和行人發出通行、停止或停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警察指揮手勢、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分為七種:機動車燈、非機動車燈、人行橫道燈、車道燈、方向指示燈、閃爍警示燈、公路鐵路交叉路口燈。道路交通標誌有三大功能:規範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疏通交通,調節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標明路況,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道路交通標誌是用彩色圖形、符號和文字向交通參與者傳達特定道路交通信息的設施,用於引導、指引和管理交通。因此,道路交通標誌也被形象地稱為“道路語言”。駕駛人和行人必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規定,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

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頻繁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提出預防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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