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將主動采取無權限的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這壹限制不適用於法院下令提供擔保的情況。
財產保全程序:
1,應用。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後申請;
2.保證。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決。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4.擡起來。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財產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提起訴訟等。;
5.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資產保全必須是法律訴訟中的壹種手段,申請人需要滿足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否則資產保全無效。同時,在申請資產保全的過程中,需要註意保護被保全財產的安全,避免意外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