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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是怎麽離婚的?

在中國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環境下,解除婚姻的決定權完全掌握在男方父母手中。“休妻”這個詞的意思是離婚。

西周確立的“七出三不”是比較完備的解除婚姻制度。《禮記·喪》載“七出”:“無子,壹也;淫亂,二也;不作伯母,三也;口,四也;竊者,五也;嫉妒,六也;惡疾,七也。”只要有這些原因中的任何壹個,丈夫就可以和妻子離婚。

“三不去”就是無所歸——女人結婚有家可循,走了就沒家了;而三年喪——三年孝為公婆,已盡兒女之責;這種情況下,妻子對婆家是有德的,不能棄德。可見,女性對於婚姻的解除完全沒有話語權,只能被動接受。

“三不去”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男性隨意與妻子離婚,體現了對男權倫理秩序的維護,對穩定婚姻關系具有積極意義。“七出三不去”對後世有關婚姻解除的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在此制度的基礎上,每個朝代都制定了符合時代特點的婚姻解除制度。

唐朝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仍然遵循“七出三不”的原則,但出現了允許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的“和合離婚”制度和由政府決定的“離婚”制度。當出現“不忠”的條件時,即夫妻壹方或夫妻雙方的親屬或其中壹方毆打、辱罵、殺害、傷害或強奸另壹方親屬,將被視為夫妻有不忠行為,無論雙方同意與否,都將受到政府的審判,並被強制離婚。

義條件不等同於夫妻,明顯偏袒婆家,對妻子要求更嚴,給予丈夫更大的權力,體現了唐律對夫權的維護,目的是建立夫為妻、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

但是,本應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關系,不僅父母有權解除,國家還強行幹預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動用刑事手段進行懲罰。封建禮教是離婚的法律標準,直接決定了婚姻的存亡。即使當事人不願意,也必須離婚,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制度。

在宋代,婦女被賦予了離婚的權利。如果丈夫三年不回家,強迫妻子賣淫或背叛妻子,丈夫因犯罪被判處流放或其他懲罰,妻子可以離婚。宋代已婚婦女法定離婚權的規定,賦予了作為封建社會弱勢群體的婦女維護婚姻完整的權利,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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