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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歲以下的孩子犯了錯,怎麽賠償?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不滿18周歲的熊海子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管監護人有沒有盡到監護義務,都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同時,民法典還細化了“熊孩子”的範疇。

即民事責任年齡的分類:

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民法》規定,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8歲以下的孩子,無論做出什麽決定,都可以被監護人宣布無效。

也就是說,它沒有法律上的利益。如果熊海子揮霍了父母的錢,父母可以主張無效,要求商家全額退款。

2.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

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也就是說,年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熊海子,只有純收益性民事行為能力,比如他人贈與,其他民事行為仍需監護人同意才能生效!

3.18以上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或者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已滿18或16周歲且有正當收入的熊海子,如果對他人造成傷害,應當自己承擔責任,父母無需為此負責!

總之,18歲以下的孩子有困難,通常由父母和其他監護人負責買單。

熊海子的麻煩可能是父母的縱容和溺愛造成的。讓父母承擔責任只是壹種形式,讓父母註意管教才是民法典的目的。

監護人不僅要照顧和保護未成年的孩子,還要教會他們正確的禮儀和價值觀。

“熊海子”犯錯後,家長應該主動承擔相關責任,這不僅是對社會、對他人的負責,也是對自己的負責。

今天我們對“熊海子”的寬容,可能就是對“熊海子”明天走上不歸路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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