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惡劣的可以構成遺棄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壹條以遺棄罪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遺棄罪的構成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還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履行的贍養義務。有能力負擔卻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侵犯了家庭中老、幼、病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平等權利。遺棄往往會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被社會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打擊遺棄罪有助於營造少有人養、老年人有所依靠的良好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B)客觀因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的人:(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二)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齡小或智力發育遲緩不能獨立生活的,除家庭成員有此種情況外,不會出現遺棄問題。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律上的相互贍養義務,就不存在遺棄問題。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拒絕贍養的動機各種各樣,比如有的把老人當成負擔拋棄;有的以離婚為借口拒絕撫養孩子;有的拋棄子女,為再婚創造條件;有的為了逼對方離婚,拋棄妻子或丈夫。總之,逃兵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或者其他卑鄙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