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管轄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唯壹的。兩個人民法院約定的,該約定無效。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與爭議合同有壹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選擇範圍內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需要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則不能受理。訴訟必須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案件有多個被告住所地且其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