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性:
凡是招用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都是在使用童工。國家嚴禁使用童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開業,不能從事經營活動。雇傭童工有什麽處罰?壹、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聘用工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從重處罰(每名兒童可處以3000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引誘、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後,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鑒定,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三是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四是地方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幹部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可以因地制宜地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組織街道、鄉(鎮)主任、鄉(鎮)長學習有關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使他們自覺地推動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的實施。第五,地方有關部門要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理念,充分重視勞動力後備力量的培養和教育。在沒有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充分發揮社會教育的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對回鄉的小學畢業生繼續進行文化技術培訓。六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執行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休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經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批準。第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強迫未滿16周歲的兒童、少年勞動、經商或者當學徒的,應當批評教育,改正錯誤。堅持不改的,應當增加罰款。罰款的數額和方法由有關部門規定。第八條凡收取雜費的地區和學校,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不允許學校自定標準,濫收費用。鄉(鎮)政府和學校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幫助,並酌情減免雜費。第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向未按當地規定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滿16周歲的兒童發放個體營業執照。違反規定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發證機關收回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