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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合同有何不同?

勞動爭議涉及賠償或經濟補償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基本沒有區別。無論是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用人單位都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的基本條件、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相同。雙方唯壹不同的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沒有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而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兩者沒有太大區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非是壹種相對經濟的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的方式。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企業可以選擇不續訂或者終止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沒有辦法解除或者不續訂勞動合同,只能與職工協商解除。職工協商同意終止的,可以終止補償,但職工協商不同意終止的,企業不能強行終止。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住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時不續簽勞動合同,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必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有法律原因,只能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定理由的,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數據:

在新《勞動合同法》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有相同的規定:

1.解散和終止的條件是壹樣的。在法定情形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可解除和終止。

2.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是壹樣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支付或者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終止和解除條件、經濟補償等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壹樣的,企業沒有必要極力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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