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合作協議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訂立合同需要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壹致,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作協議也是如此。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作協議無效: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已生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簽訂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簽訂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簽訂的合同在什麽情況下有效?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已經簽訂的合同?
民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公民和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簽訂合作協議。如果他們想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就需要保證協議內容不違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也不能強迫別人簽協議。在被迫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在被迫情形消失後壹年內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