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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撤訴和不起訴有什麽區別?

檢察院移送審查自偵案件和駁回案件,在階段和案件性質上是不同的。不起訴案件壹般是因為證據不足,駁回案件是錯誤的。在偵查階段發現不應當立案的,應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應當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壹、檢察院立案後撤案的程序是:

1,辦案部門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報告;

2.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3.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4.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5.打開已被查封、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宣判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

(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3.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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