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立案後撤案的程序是:
1,辦案部門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報告;
2.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3.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4.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5.打開已被查封、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宣判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
(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6)因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3.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