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金支付義務是指形成某種合同類型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
(2)從屬義務在合同中不是必須的,但有助於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可以獨立成為訴訟主體。從屬給付義務的功能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對於給付義務,當事人根據其債權享有請求權和執行權。
(3)附隨義務是指因合同關系的發展和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證債權人利益實現的義務。
(二)主債務、從債務和附隨債務的關系如下:
首先,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完全不同。
其表現如下:
1,從義務的確定性分析,主給付義務從開始就確定了,並決定了合同關系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因當事人的利益而產生的依法維護合同的要求對方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因此,附隨義務可以發生在任何契約關系中,不受特定契約關系類型的限制。
2.從抗辯權的履行分析,壹方不履行主要給付義務,另壹方有權拒絕履行附隨義務。但如果壹方既有主給付義務又有附隨義務,在履行主給付義務時未履行附隨義務,且附隨義務與合同目的的實現無直接關系,則另壹方不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如果兩者之間有密切關系,對方享有同時履行的抗辯權。
3.從解除權分析,壹方不履行主要給付義務,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並可以根據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附隨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間存在交叉兼容的關系。
可以獨立起訴履行的附隨義務是給付義務。此外,還有不能獨立適用的附隨義務,不同於給付義務。
比如空調買賣合同中,交付空調並支付價款是主要的付款義務,上門安裝是次要的付款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是附隨義務。
在這裏,附隨義務起到了協助債權人利益得以完美實現的作用,同時,通知義務的履行也可以保護買受人免受因其對使用方法的無知而導致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