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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贍養費怎麽判

壹、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如何計算

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2.什麽情況下應該增加贍養費?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必要時由子女提出增加撫養費,除物價調整外,原有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需要的;或者子女教育,實際撫養的費用超過原來的數額;也有可能是因為孩子生病,養父母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者有支付義務的壹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這種情況下,孩子符合他們的生活水平嗎?懸殊等等。另壹方面,有支付義務的壹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減少支付撫養費。減少給付主要是指給付方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力支付原金額,且正在撫養子女的壹方父母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撫養費的,可以請求減少給付。

三、撫養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雙方父母同意。

應當允許父母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在不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但是,協議應當有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的利益,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受教育程度等情況,認真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他們的孩子,就不應該允許。

2、由人民法院審理。

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允許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和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角度,依法判決。

綜上所述,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我們知道,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涉及子女的,應當按照壹方月收入的30%左右確定贍養費的數額。如果是二孩,原則上贍養費不能超過月收入的50%。當然,具體金額和支付方式還得雙方協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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