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詳細分析
1.為什麽要制定《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答: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第壹條)。
2.什麽是物業管理?
答:《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二條)。
3.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鑒於實踐中業主權利義務不明確,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10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有權了解和監督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履行六項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六條)。
4.如何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
答:業主大會上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但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由於尚未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條例》規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表決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公寓數量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條、第十八條)。
二、物業管理的概念和意義
物業管理是指提供建築物和環境的使用和維護、生活和商業支持、資產管理等三種服務項目。物業是指具有壹定物理規模和業主的實體,相當於“不動產”。強調整合、管理、規劃、專業,強調人與物的互動。
以及人與物業環境的協調。同時,物業管理設施,做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以維持正常運作,讓用戶有壹個高品質的建設環境。物業管理通常包括兩大內容:日常管理和專項服務。
日常管理是經濟管理和服務,包括以下內容:日常維護、保潔綠化、保安、消防、日常維護、各種費用的收取、管理經費的保管和使用、各方面社會關系的協調、物業內部人際關系的處理。
專項服務是指根據業主和住戶的需求提供各種專項服務,通常是有償的。比如送牛奶送報紙,照顧老人病人小孩,訂票送票,代購,送貨上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