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鞭法,基本情況和主要內容如下:
壹鞭子法的基本情況
壹鞭法是明代中後期稅制的壹項重要改革。壹種鞭法是將各種徭役、田賦、雜費合而為壹,收田額為銀。
明朝中期,隨著地主兼並土地的加劇,朝廷掌握的稅田越來越少,國家財政收入日益減少,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為了緩解社會矛盾,張於萬歷九年(公元1581年)開始在全國實行鞭法,並對明朝的賦稅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
b鞭法的主要內容有:
1.稅收和征稅的合並征收。也就是說,將各種徭役和地方貢物納入土地稅,按土地大小征收,同時取消強迫勞動,將丁稅的壹部分攤入田地,將原來的秋、夏稅壹並征收。鞭笞法簡化了復雜的納稅服務體系,方便了稅收征管。
2、田賦計畝征銀。田賦除了稻麥之外,少部分以實物繳納,其余的稅、糧、役全部兌換成白銀繳納賦稅,從而開啟了從物質稅向貨幣稅的過渡。
3.用有償勞動代替強迫勞動。也就是說,政府要求的義務勞動不再由民眾無償承擔,而是由政府從稅收中支付,並允許農民付費代替義務勞動,從而實現“壹年壹役,政府為此籌錢。”
4.把稅收分成中央和地方兩部分。征收由地方政府直接征收,然後進行分配,壹部分收入從地方政府轉移到中央政府,歸中央所有;另壹部分留作地方政府開支。
5.政府承擔所有納稅流程,實現正式結算。壹條鞭法規定,所有的稅銀都要由政府征收,由政府承擔稅捐的征收、保管和運輸。它堵塞了制度漏洞,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
6.取消復雜的征稅標準,采用易於實施的規則和措施。明初,家庭按食量分為“三等九品”,然後相應征稅。這個系統操作復雜,難以為人們所理解。壹條鞭法實行“不分長幼,只計田數”的征收標準,取消了繁瑣的規定,簡化了征收標準,便於百姓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