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不靈,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拖欠勞動者工資,延長的最長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第二,解決方案
1.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最簡單的辦法就是通過電話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該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3.最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請律師),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受理或者仲裁不公,也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判決直接執行。
5.在通過上述途徑主張工資的同時,妳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妳支付賠償金。
首先,老板不發工資肯定是違法的。這時候員工可以通過壹些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無論妳怎麽索要工資,所有員工都不得沖動行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