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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可以成立勞務派遣單位向公司派遣勞動者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不允許公司成立自己的勞務派遣公司,然後以勞務派遣的名義向公司派遣勞動者。但是類似於公司的股東,在成立自己的勞務派遣公司後,可以向公司派遣工人嗎?這是勞務派遣領域的新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壹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規避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自行設立勞務派遣公司,以改制的形式將部分勞動者分流到本單位設立的勞務派遣公司,再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派遣到本單位,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嚴格禁止的:用人單位不得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而且,為了細化和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出資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成立的勞務派遣單位。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關系,就禁止派遣勞動者。但是,為了規避法律的這些規定,現在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出現了壹種新的關系形式。另設勞務派遣公司向原公司派遣勞動者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東的禁止性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和原公司可以認定有關聯嗎?在我看來,只要勞務派遣公司具備資質,財務獨立,自主經營,勞動合同規範,派遣業務規範,那麽向原公司派遣勞動者就應該屬於自己的業務,是否應該認定為關聯關系?因為公司股東對於原公司來說只是壹個自然人,並不能等同於原公司的主體;而且對於新成立的勞務派遣公司,股東只是自然人,不能等同於勞務派遣公司。但筆者還是強調,如果兩家公司股東相同,且有重疊,可能有規避法律的嫌疑。這是兩個牌子的壹套。雖然沒有法律禁止,但也不應該允許。當然,無論能否從外表上找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關系的因素,只要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管理、財務等方面受到用人單位諸多規定,筆者認為很可能存在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因素,都應認定為存在法律禁止的關系,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作者:李劍鋒魏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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