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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了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規定,每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分析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壹種可能性,但並未給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實際上是在民事主體參與具體民事法律關系後才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只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是由法律規定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沒有直接關系。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實際參與民事活動時取得的,直接體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另壹方面,公民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壹項民事權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剝奪其依法享有的壹項民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政治態度、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職務、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在民事權利能力上壹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公民,不論其行為能力如何,都有權平等地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獲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公民在其合法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法律手段懲處侵犯者,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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