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有哪些工作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要對受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當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鑒定;
2.價格主管部門勘查評估車輛、物品時,應當派兩人以上對鑒定中心認可的人物進行評估。根據調查評估後確認的車輛受損情況,由評估字按照實施細則中修理、更換或置換的價格成本評估標準計算損失金額,作出評估結論,出具價格評估證明,並加蓋評估單位印章。鑒定結論原則上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情況特殊的,經交警大隊批準,可以延期7天。
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並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由處理事故的民警發給當事人;
4.交通事故中車價和財產損失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住所。當事人對已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當及時移送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並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2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253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