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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訓誡的六種情形。

法律解析:1,2012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十九條。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從事武裝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條例》處罰。

3.《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

4.《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三條。看守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看守所條例》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監管的罪犯,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

《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吸毒人員給予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並執行;禁閉,由民警提出,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情節惡劣的,應當在診斷評估中作為建議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偵查部門偵查,已經決定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移送看守所羈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而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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